第一條 北京健美操體育舞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法人證書以及其它相關證書是對外交往的重要憑證,具有法律效力。為了加強管理,保證協會各項業務的順利進行、防止出現法律風險,依據協會章程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協會證書包括: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正副本)和開戶許可證書。
第三條 證書的保管:
(一)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正副本)和開戶許可證書,應由綜合辦公室指定專人保管;
(二)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項證書,原則上不得帶出,因特殊情況需要帶出使用時,須經秘書長書面批準同意后,由專人親自登記后放可攜帶使用,嚴防丟失;嚴禁將證書借出使用;
(三)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項證書的復印件也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更不得偽造、涂改、損毀、轉讓和出借。
第四條 證書的使用:?
(一)使用證書實行登記制度,登記簿由專人存檔,以便備查;
(二)日常事務性辦公需要法人證書時,如聯系業務、各種證照年檢或使用復印件等,必須經協會秘書長書面同意。使用人應當按照證書登記制度,進行登記;
(三)各類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證書原件或復印件的,須經協會秘書長批準,進行登記后方可進行;
(四)協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正副本)由綜合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注冊、變更;
(五)協會綜合辦公室負責協會各類證書的年檢、變更和復查工作;
(六)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按要求正確懸掛。
第五條 附則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體育舞蹈協會第八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北京健美操體育舞蹈協會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