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社會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結合北京健美操體育舞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協會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和稅收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年度預算,加強協會經費的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的執行情況;
(三)通過財務監督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積極主動與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溝通,及時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有效規范財務工作,及時提供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六)完成上級交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三條協會財務部門由財務負責人、會計、出納組成。
第二章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四條協會財務負責人負責組織下列工作:
(一)統籌審批協會年度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協會的各項活動分析,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承辦協會及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財政部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報賬,應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財務及預算的執行情況,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并及時提出建議或意見;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定期與銀行對賬單對賬,做好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第六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做好協會現金管理工作;
(二)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工作,有現金收入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許可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執行支票管理工作,使用支票應經協會秘書長簽字后,方可支付;
(五)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六)完成協會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財務工作管理
第七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九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款項相符。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賬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并報送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協會的收支實行會計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辦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三條 財務人員必須是取得上崗資格的專職人員。
第十四條 財務審計每年一次,經第三方專業公司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財務工作人員根據審計事項進行材料準備,并對審計提出的整改問題,及時反饋協會秘書長。
第十五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續時,應有第三人監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六條 支票由出納員專人保管。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辦理完畢交接手續后方可離開。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后,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十七條 支票付款后,應及時索取正規發票,交出納人員。出納按規定登記銀行日記賬。
第五章 現金管理
第十八條協會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原則上,壹仟元及以上支出必須使用支票或銀行轉賬辦理。
第十九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協會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條協會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般y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二十一條 出納人員應當編制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逐筆記載現金、銀行款項的收支,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六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凡是協會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三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由財務主管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二十四條 會計報表應按時歸檔。
第二十五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協會秘書長批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體育舞蹈協會第八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北京健美操體育舞蹈協會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