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北京健美操體育舞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項目活動正?;?、制度化,更好地發揮智力密集優勢,根據協會章程,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協會的所承接的一切項目、開展的業務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本協會《章程》業務范圍內開展。
第二條 協會承接的項目,是指通過雙方商定或經過招投標手續中標后承接的項目。協會應按照項目內容進行過程管理,按照項目約定提供高質量服務。
第三條 協會開展的業務活動,是指以本協會名義開展的有利于北京城市建設研究發展的各項業務,主要包括開展政策宣傳、專題研討、智庫人才培養、專業培訓、成果推廣、交流考察、咨詢服務、展覽展示、承辦委托、編輯專業刊物。
第四條 為發揮政府和會員單位的橋梁紐帶作用,協會一般每季度開展一次及以上的活動,具體的活動時間由各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實際情況安排。
第五條 活動對象不限制組織類別,活動范圍包括會員單位及非會員單位。
第六條 活動前,活動負責人應當將活動的時間、地點、人員、內容和方式等書面報協會秘書處,經會長同意后組織開展。
第七條 重大活動應事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或備案后方可進行?;顒咏Y束后,要主動向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書面報告。
第八條 協會組織的活動,原則上為公益活動。如在業務活動中取得有償服務收入,應自覺依法納稅。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以協會名義從事與協會《章程》規定相悖的業務活動。
第十條 對盜用協會名義,采取欺騙手段損害公眾利益、謀求不正當利益者,協會將通過法律程序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體育舞蹈協會第八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北京健美操體育舞蹈協會
2020年7月15日